中型企业一般指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4亿元,职工人数300人—1000人的企业。
中型企业分布较广,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行业上以制造业、房地产建筑业、批发零售、食品等充分竞争性的行业最广。现代农业、医药信息等新兴产业的占比在不断增加。中型企业的优势相对于小微企业来说,已走出创业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生命周期;相对于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受限于规模和能力,一般专注于细分市场,专业化程度比较高。中型企业多为民营企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决策效率较高内部管理成本较低。
中型企业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阶段性和长久性,根据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成熟型、衰退型,按照所有制形式可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标准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标准以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另行制定。
企业发展起来了,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健全了,不再为“生存”而担心。但是,场背景变了,“卖方”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总量需求不足与结构性供应不足共生,使中小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即由劳动密集型带来的就业优势将变为竞争劣势。企业两级分化,中小企业将首当其冲。稳定的大局下,提高中小企业的有机构成和科技含量,实现“二次创业”突破发展是当前中型企业发展中的重中之重。
一、业务、规模发展了,人员素质及内部管理没有跟上,造成管理混乱
二、家族式管理与人才战略的矛盾
三、财务管理、财务人员素质、人事管理、激励机制、营销拓展都是困扰着中型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可以说,这些问题不解决,中型企业不但不可能完成质的跨越,反而有可能因某一突出问题再“重头再来”
四、创业时期的中、高层管理者的意识突破是企业发展的梏。
具体到财务管理方面
(1)无独立的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大多数中型企业财务力量很健全——有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主管会计、核算会计、出纳会计等很齐全,但很少有企业设立单独的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
(2)不设财务经理——部分企业因经费或没有合适的人选的考虑,没有设财务经理
(3)授权经营但没有客观绩效考核基础和依据——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投资人往往设定考核指标对其进行授权、考核和激励,以达到责权利相结合,这是授权经营的核心部分,但往往因为缺乏客观的考核基础与考核依据,双发都不满意,从而产生内耗,甚至分崩离析。
(4)内部控制不健全,造成管理混乱——企业大了,人多了,就应该通过内控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小企业的人管人方式管不过来了,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不再沿用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的方式。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委等五部委1988年公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及1992年公布的该标准的补充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工信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