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 :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这一概念的含义:第一,医疗机构是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第二,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第三,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我国的医疗机构是由一系列开展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构成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此外,还有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

2020年8月1日起,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定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体检机构

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越来越多的把注意力放在了自身健康情况的提前判断上,“有病早治、无病预防”的健康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从“患病求医”向“健康管理”的转变也已经成为21世纪世界医疗卫生体系的重要思想。因此,我国各地医疗卫生机构相继推出以“健康为中心”的体检服务以满足人们的需求。这些医疗体检机构主要为健康人群提供体检服务,并且发展迅速,成为全国健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机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办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

(二)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

(三)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卫生保健所;

(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

(五)内科诊所、牙科诊所、中医诊所

(六)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七)学校(幼儿园)医务室

(八)药店、眼镜店等其他基层诊疗机构。

分布及数量

截至2012年7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6.1 万个,其中:医院2.3 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4 万个,其他机构1.4 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 万个,乡镇卫生院3.7 万个,村卫生室66.4 万个,诊所(医务室)17.8 万个。与2011年7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7422个,其中:医院增加139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5931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增加1525个,乡镇卫生院减少342个,村卫生室增加11560个,诊所(医务室)增加2265个,详见《中国医疗机构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96.0 万个,其中:医院2.4 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1 万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2万个,其他机构0.2万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38个,其中:医院增加1329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少1874个(主要原因是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后村卫生室合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增加477个。医院中:公立

医院13414个,民营医院10480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公立医院减少54个,民营医院增加138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 万个,乡镇卫生院3.7 万个,村卫生室65.6万个,诊所(医务室)18.2 万个。与2012年6月底比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诊所增加,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减少(见表1)。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99个,卫生监督所(中心)3236个(另有7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9个其他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监督职责)。与2012年6月底比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增加16个,卫生监督所(中心)增加216个。各地区医疗卫生机构数(见表2)。

设立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本标准(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敖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条件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六项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开业:

(1)精神病患者;

(2)在执业中犯有严重过错,被撤销医师、中医师资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卫生机构的在职人员;

(4)其他不适于开业行医者。

根据《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补充规定》,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现未在国家、集体医疗机构中工作者,可申请从事个体行医:

(1)已取得中医士资格证书者;

(2)已取得藏、蒙、维、傣等其中任何一种民族医士资格证书者;

(3)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中医士(含各民族医医士)只能在农村张、村所在地开业,在城镇只能随个体开业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经复核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只能在当地县(区)范围内开业。

发展建议

一是加快城市社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将新、改建居民区社区医疗设施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由政府统一验收、调配,无偿或低成本供基层医疗机构使用;多方筹集资金,以市、县为主,区财政适当补贴,以政府购买、改造、新建等方式,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实行招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政府购买社区卫生服务。

二是改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硬件设施。实施基层能力持续提升工程,区县财政统一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必要的诊疗设备;实施“温暖工程”,解决南部山区乡镇卫生院和标准化村卫生室集中取暖问题;加快全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进程,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健康档案、医保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三是加强基层专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培训投入,尽快培养一批以全科医生为主的较高层次的基层专业人才,并对现有技术人员定期开展轮训,提升业务水平。

四是完善医保费用支付结算激励机制和分级诊疗机制。结合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科学界定基层年度医保基金总量,积极扩大按病种付费范围、完善按人头付费方式,发挥经济杠杆调节导向作用。

五是完善基层专技人员激励机制。将基层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的50%用于发展,50%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六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建立村医退出机制,明确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必须离岗,对离岗村医实行生活补助,妥善解决其后顾之忧。

参考资料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控人员配备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解读.中国政府网.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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